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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城市规划条例》11月1日实施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5-08-20  浏览次数:4
核心提示:  日前,从市有关部门获悉,为加强城市管理,维护群众切实利益,天津市制定颁布了《天津市城市规划条例》,并于11月1日起实施。

  日前,从市有关部门获悉,为加强城市管理,维护群众切实利益,天津市制定颁布了《天津市城市规划条例》,并于11月1日起实施。本市将严格控制临时用地。市规划确定的公共绿地、公共活动场地、体育运动场地、教育用地和市政基础设施、历史文化保护区、历史文化风貌保护区、河湖水面等用地必须严格保护,不得擅自改变用途。城市基础设施、道路和绿化带等规划控制线,将依据城市规划严格控制。
  《条例》规定,临时用地的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期满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予以腾迁;确需延长使用期限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重新办理手续。因城市建设需要终止临时用地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无条件腾迁。禁止在批准临时使用的土地上建设永久性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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