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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程序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5-08-20  浏览次数:10
核心提示:1、供应商对**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 ,可以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及时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

1、供应商对**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 ,可以向采购代理机构

提出询问,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及时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只能就采购人委托授权范围内的事项作出答复。

2、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3、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收到质疑人的书面质疑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人和其他应该供应商,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4、质疑人对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投诉。

5、投诉供应商(简称投诉人)提起投诉应符合下列条件:投诉人是参与所投诉**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投诉书内容符合《河北省**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实施办法》的规定;在投诉有效期内提起投诉;属于本财政部门管辖;同一投诉事项未经财政部门投诉处理;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6、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并按被投诉采购代理机构(简称被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数量提供投诉书的副本。投诉书的内容包括: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电话等;具体的投诉事项及事实依据;质疑和质疑答复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提起投诉的日期;投诉人是自然人的,应由本人签字,投诉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投诉人委托代理人办理投诉事务的,还应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投诉人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载明委托代理的具体权限和事项。

7、财政部门收到投诉书后,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对投诉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告知投诉人修改后重新投诉;投诉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转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并通知投诉人;投诉不符合其他条件的,书面告知投诉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符合投诉条件的投诉,自财政部门收到投诉书之日起即为受理,并报经主管领导批准立案。

8、财政部门受理投诉的,在受理投诉后3个工作日内向被投诉人和与其有关的供应商发送投诉书副本。财政部门负责投诉处理的工作人员执行回避制度。

9、被投诉人和与其有关的供应商在收到投诉书副本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财政部门作出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10、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项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财政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调查取证,也可以组织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当面进行质证。投诉人拒绝配合财政部门依法调查的按自动撤回投诉处理;被投诉人不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同放弃说明权利,认可投诉事项。

11、财政部门经审查按《河北省**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实施办法》,在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及其他与投诉结果有利害关系的**采购当事人。

13、财政部门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可视具体情况书面通知被投诉人暂停采购活动,但暂停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0日。

14、财政部门将投诉处理结果在财政部、省财政厅指定的**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

15、投诉人对财政部门的投诉处理决定不服或者财政部门逾期未作处理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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