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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招标十大问题--表彰、监督和处罚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5-08-20  浏览次数:3
核心提示:应当认真研究有关表彰以及监督和处罚   对**采购和招标的有关加强监督的问题,严肃处理违法违规的问题,大家讲的已经很多很好

应当认真研究有关表彰以及监督和处罚

  对**采购和招标的有关加强监督的问题,严肃处理违法违规的问题,大家讲的已经很多很好了,具体处罚办法和处罚规定,多是法律专业方面的事情,本人作为法律外行,不便说什么。但是,从事招标工作多年,本人仍觉得有需要补充的。主要是一下几点:

  1)人们常说“奖惩”,指的是一个事情的两方面,公正客观的完整的两方面。

  具体到**采购这件事,应当把发扬正气,表彰先进,与**歪风、惩治腐败,作为不可缺乏的两个方面来抓。我们的**采购工作,取得了巨大的成绩,2004年,采购总金额达到2400亿***,节约了270亿!这是成千上万的有关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共同努力奋斗的结果!这也是数以千、万计的最终采购单位乃至供应商积极参与、配合的的结果!是我们人民,是我们民族的一个胜利!遗憾的是,在报刊杂志上,在网络上,我们能看到的,常常只有数字,只有主持采购的部门的成绩。

  本人能力所限,信息得知也很不全,只在上海市**采购网上看到表彰上海市**采购中心工程师金丁同志的消息。一度,上海市**采购的头版上,有介绍金丁同志的事迹的文章。“采购人金丁”是一篇同样既感人又宣传**采购的文章。可惜,该文在其他网站转载的不多。此外,本人也只看到一篇在常州**采购网站上表扬10个优秀供应商的决定。

  本人不知道有无必要在法律上规定表彰问题。但是,我们的行政主管部门完全可以去做。

  在**采购方面,能不能在全省市,乃至全国,表彰“十大优秀**采购管理领导干部”,”“十大优秀采购标兵”等等呢?

  2)在各个有关处罚的规定中,本人感到最大的问题,就是对违法违规行为“可以暂停资质,可以处以罚款”“处以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等规定,((原文见“**采购法释疑第78条,原始出处见”招标投标法“第53条和54条,最新的**采购货物管理办法没有这样的内容)等规定,没有细节说明,自由裁量权容易过大。也许,**采购法的实施细则出台后,会好办一些。

  对于处罚的量的尺度,本人以为还需要仔细推敲。因为处罚规定主要是针对招标中发生的问题。招标本身都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按照规定,对于设备类别的,往往是“不低于投标价格的2%”对于建设工程,往往是“不高于投标价格的2%,最多80万元”。如果投标方违约(主要是指:开标后撤销投标;中标后不及时签订合同;未按规定提交履约保证等三条),则招标方有权没收其投标保证金,以保护招标方和最终采购人的利益。这是符合国际惯例的做法。这种做法,针对的投标方自身在技术、经济等方面出了问题而想反悔(比如想低价抢标,但是看到别的投标方开标报价,感到自己报低了,吃亏了,想反悔;或者投标没有严格按照招标文件,有漏项,但是不愿承担自己错误造成的经济损失,想要求买方加价,不然,就不签合同,等等) 给予的一种惩罚。它的涉及范围,只在招标方和有关投标方之间。这种担保和处罚的“度”,是投标总价的2%。

  **采购的违法违规问题,虽然发生在某一具体的招投标活动中,但是,它损害的不仅是有其他关招标方或者投标方的利益,而且,由于违反的是国家的法律法规,主管客观的影响都要大的多。我们的处罚应当严厉的多!如果只有区区几万***,好比用鸡毛掸子**黄鼠狼,绝难**制止这种现象。

  3)还有一点,现行规定“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原文见“**采购法释疑第78条,原始出处见“招标投标法”第53条和54条,最新的**采购货物管理办法没有这样的内容)情节严重的,暂停直至取消招标代理资格。”

  对此,本人以为还需进一步推敲。参与**采购的单位组织形式有多种,对于那些本来就使用财政的钱进行采购的单位来说,严格的讲,单位本身的财产,也可能多是“国有资金”是国家的钱。违法违规的人员,承担10%的罚款,意味着单位承担90%。为什么要拿国有资金,也就是拿老百姓的钱,去为他们个别人的违法行为“买单”呢?再说,从财政右口袋掏钱放到左口袋,就为的是造成一个严肃处理的效应吗?

  4)对于暂停采购人、投标人和代理机构资质问题,本人以为还应细致分析,不宜简单一律的规定。

  对于采购人、投标人部分违规的,不一定全部撤销中标及合同。也许执行合同,导致“豆腐渣”工程等等,就要坚决撤销;如果是局部违规,如给某个人物贿赂,导致不正当竞争而胜出的,不要简单否定,还要看发现违规时,工程进展如何其他供应商能否接替等等实际情况。这么说不好听,但是,好比海关查没走私物品,*品和**东西可以烧掉。走私的汽车、设备,难道非得砸掉,不可以利用吗?

  本人以为,在各种处罚措施中,公告通报,罚款,处罚乃至追究有关责任人(自然人的)刑事责任,都是非常正确必要的。但是,对于“暂停资质”这种处罚,还是慎用为好。

  从某种意义上讲,“单位资质”是颇具中国特色的。国际惯例,认的是企业的实力,是企业的信誉。“微软”有什么资质?德国大众汽车有什么资质?摩托罗拉和诺基亚各有什么资质?日本的索尼、东芝、三菱、丰田,韩国的三星,都给人们看过过什么资质?

  谷律师在**采购案例分析一书中,引用过一个不属于**采购的但具有参考价值的商务部处罚的案例。被处罚的对象,是发生假招标情况的日本丰田通商株式会社。该公司被暂停在中国国内投标6个月。这个处罚震撼作用作用较大,但是,并没有禁止丰田通商作其他的贸易业务。谷律师没有引用过的其他国内大型贸易招标公司被暂停资质的例子,他们也没有被禁止其他业务。

  国内的著明企业,在各地投标中,都可能因为个别人的错误而被处罚,如联想。我们能因此暂停联想集团的在全国范围的投标资格吗?那样作,对我们的采购竞争,对采购效果,有多大好处呢?

  小型的招标代理机构,如果违法违规,通报、罚款,乃至撤销就可以了。对大型的,有资质的采购机构和招标公司,本人总以为要有新办法。如果他们发生个别违法违规,不处理,主管部门就是失职,就是纵容;但是,如果几个人生病,却让该单位的人全体“吃药”,显然也不合适。而且,如果这种甲级单位的年招标额是几十个亿***,收入是上千万元。暂停半年,相当让其少作几个亿元的任务,少收入几百万元。是否比例过重?再者,这几个亿元的任务,是交给其他资质(也许当地适合的只有一家乙级资质公司了),能否肯定其中的操作人员,可以一定胜过甲级公司里的其他没犯错误的人呢?

  俗话说,当局者迷,旁观者清。因为本人在招标公司工作,难免认识有局限。如果错误,请批评指正。

  此外,本人感到,用传统的监督检查办法,如自查与抽查相结合,每一年检查考核一次,等等和“民不举,官不究”的态度,是难以适应**采购出现的新问题的。上海市等地,试行“特派监督员”制度,倒可能是个有效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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