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目录
--第一章投标邀请书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第三章投标资料表合同资料表
--第四章合同通用条款
--第五章合同专用条款
--第六章合同附件
--第七章技术规格和图纸
--第八章投标文件相关格式
1.投标函格式
2.投标一览表
3.分项价格表
4.偏离表
5.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格式
6.合同协议书格式
7.履约保证金银行保函格式
--第九章投标人的资格文件
正文:
第一章投标邀请书
[中信重工“平改电”技术改造项目]
日期:2003年7月23日_
招标编号:HNZB2003N21号
1.[河南招标采购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标人”)受[中信重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洛阳中重铸锻厂]委托,现邀请合格投标人就下述成套设备的供货和工作提交密封的投标。
2.设备:
A包:50T交流电弧炉公称容量:50T;额定容量:62T;最大出钢量:75T;平均冶炼电耗:<450KWh/T
B包:60T-LF炉公称容量:60T;额定容量:62T;最大精练量/最小精练量75/25T;平均电耗:<0.6KWh/T℃
C包:VD/VOD-60T炉具有真空脱气、真空下吹氧脱碳、真空加料、吹氩搅拌、电视**、非真空测温取样、喂丝等多种功能。
钢水≤75TVD处理时,蒸汽耗量<9.5T;
钢水>60TVOD处理时,蒸汽耗量<13T。
供货和工作范围:[详见招标文件]
3.本招标为[公开招标]
4.有兴趣的合格投标人可于[2003年8月6日]至[2003年8月11日](节假日除外)[北京时间上午8:00-12:00]、[下午3:00-6:30]从招标人处得到进一步的信息和查阅招标文件。
5.投标人可在上述时间从招标人处以[招标文件每包售价1000元]购买招标文件。如需邮寄,须另付邮资[邮资金额50元],招标人不对邮寄过程中的遗失负责。
6.投标人购买标书时请携带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副本或复印件(加盖单位有效**并注明“与原件一致”或“供投标使用”)一份。
7.投标文件应于[2003年8月12日]][上午9:00整]之前递交到[洛阳市洛矿宾馆],迟到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
8.所有投标文件都必须附有投标保证金,金额为[不少于投标总价的2%]。未按规定提供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
9.定于[2003年8月12日][上午9:00时整],在[洛阳市洛矿宾馆]准时开标。届时投标人可派代表出席开标**。
招标人:河南招标采购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郑州市纬四路13号
邮编:450003
联系人:王永超刘刚
电话:0371-5900691传真:0371-5900691
电子邮件:[emailprotected]
招标人开户银行:广发郑分花支行
招标人银行帐号:8898516905452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目录
一、说明
1.项目描述
2.招标方式
3.招标人
4.对外合同买方代理
5.合格投标人
6.合格设备和服务
7.投标费用
二、招标文件
8.招标文件的内容
9.招标文件的澄清
10.招标文件的修改
三、投标文件的编制
11.投标文件的语言
12.投标文件的构成
13.投标函和价格表
14.投标报价
15.投标货币
16.投标保证金
17.投标文件的有效期
18.投标文件的制作和签署
四、投标文件的递交
19.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识
20.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日期
21.迟交的投标文件
22.投标文件的修改和撤回
五、开标与评标
23.开标
24.投标文件的初审
25.投标文件的澄清
26.折算为同一货币
27.投标的评审
28.最终综合评标价的确定
29.与招标人的接触
六、中标人的确定
30.资格后审
31.确定中标人的标准
32.取消招标的权力
33.中标通知书
七、合同的签署
34.合同协议的签署
35.履约保证金
36.腐败和欺诈行为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一、说明
1.项目描述
1.1《投标资料表》列明的项目单位(以下称“买方”)已获得一笔资金/**(以下简称“资金”)。买方计划将资金的一部分用于支付《投标资料表》指定项目的单机设备合同项下的款项。
2.招标方式
2.1招标将以《投标资料表》规定的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方式进行。
3.招标人
3.1《投标资料表》列明的招标人,是指买方委托的、获得国家经贸委授予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或经批准可以自行招标的买方。
4.对外合同
4.1《投标资料表》规定为国际竞争性招标时,合同的买方代买方代理理为买方委托的具有代理引进设备外贸经营合格资质的企业法人。
4.2《投标资料表》规定为国内竞争性招标时,合同的买方可不委托买方代理。
5.合格投标人
5.1除《投标资料表》及本文件另有规定外,凡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或是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正常贸易往来的国家或地区的法人均为合格投标人。
5.2投标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投标活动均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法规。
5.3投标人不得与本次招标项下单机设备编制设计、技术规格和其它文件的公司或提供咨询服务的公司包括其附属机构有任何关联。
5.4只有合法运作并独立于招标人/买方的法人才能参加投标。
5.5投标人应不属于本章36规定的有腐败和欺诈行为的不合格的投标人。
6.合格设备
6.1投标人提供单机设备所涉及的设备、技术**和技术服务和服务等应来自于《投标资料表》规定的合格的原产地。
6.2合格的原产地系指单机设备或其部件的生产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或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正常贸易往来的国家或地区。单机设备或其部件是通过制造、加工或用重要的和主要的原部件装配而成的,其基本特性或功能或效用应是商业上公认、与原部件有着实质性区别的产品。
7.投标费用
7.1投标人应承担所有与准备和参加投标有关的费用。无论投标的结果如何,招标人对上述费用不承担任何责任和义务。
二、招标文件
8.招标文件的内容
8.1招标文件对单机设备、招标过程、合同条件和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规定,应包含以下内容:
第一章投标邀请书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第三章投标资料表合同资料表
第四章合同通用条款
第五章合同专用条款
第六章合同附件
第七章技术规格和图纸
第八章投标文件相关格式
1.投标函格式
2.投标一览表
3.分项价格表
4.偏离表
5.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格式
6.投标保证金银行保函格式
7.合同协议书格式
8.履约保证金银行保函格式
第九章投标人的资格文件
8.2投标人应检查招标文件中所有的须知、格式、条款、技术规格和其它资料。如果投标人没有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者提交的资料没有对招标文件在各方面作出实质性响应,可能导致其投标被拒绝,该风险由投标人承担。
9.招标文件澄清
9.1要求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的投标人应以书面或传真方式(以下传真一词包括传真、电子邮件、电报和电传)通知招标人。对投标截止期15日以前收到的对招标文件的澄清要求,招标人以书面或传真方式予以答复,同时该答复提供给每个招标文件的购买放(答复中不标明问题的来源)。
10.招标文件的修改
10.1招标人可因任何原因,在投标截止期前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但应在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的购买人。
10.2招标文件的修改将以书面或传真方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的购买人,并对其具有约束力。招标文件的购买人在收到上述通知后,应立即向招标人回函确认。投标人将被视为编制投标文件时已考虑了上述修改。
10.3招标文件的修改应考虑给予投标人合理的时间制作相应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可酌情延长截标日期,并以书面或传真方式通知招标文件购买人并在相应媒体上公告。
三、投标文件的编制
11.投标文件的语言
11.1投标文件以及投标人与招标人就有关投标的往来函电均应使用《投标资料表》规定的语言书写。投标人提交的支持性文件和印制的文件可以用另一种语言,但相应内容应**成《投标资料表》规定的语言,在解释投标文件时以**本为准。
12.投标文件的构成
12.1投标文件应由下列部分构成:
1)本章13列明的由投标人签署的《投标函》、《投标一览表》和《分项价格表》。
2)为方便对投标文件的评审,投标人将任何不同于招标文件的技术规格和商务条件列于《偏差表》中。投标人应提供其撤消偏差时的调整价格。依照本章24.4规定,有实质性不响应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
3)本章16规定的投标保证金。
4)表明签署投标文件的人有权签署投标文件的证明书,并表明投标人在本章17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受投标文件的约束。
5)投标人资格证明文件,包括按本章5规定的合格投标人的证明;按本章6规定的合格的设备和服务的证明;投标人履行合同的资格证明;投标人满足《投标资料表》列明的经验和其它业绩的证明。
13.投标函和价格表
13.1投标人按本章14、15的要求,以招标文件指定的方式完整地填写《投标函》、《投标一览表》和《分项价格表》。
14.投标价格
14.1根据《技术规格和图纸》规定的供货和责任范围,投标人应按《投标一览表》和《分项价格表》或《投标资料表》指定的格式报出分项价格和总价。
14.2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商务、合同和技术责任进行报价。如投标人作出偏离,应在《偏离表》中列出,并提供由于偏离所引起的价格差异。
14.3在所有价格表中,投标人应按以下要求给出价格明细。
1)从国外供应的货物应分别报出FOB价和CIF价或《投标资料表》规定的其它交货条件的价格。
2)国内供应的货物报EXW价含增值税和其它税费。如货物包含进口的部分,则EXW价应包含其相应的全部进口成本。
3)如果《投标资料表》有规定,应报出货物运至工作现场的国内运费。
4)技术服务和**等各项费用。
5)《投标资料表》规定的备品、备件的价格。
14.4FOB价、CIF价和EXW价等术语,应根据现行的国际商会(巴黎)出版的《国际贸易惯例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的规定来解释。
14.5买方可以按本章14.3中的任意价格条件订立合同。
14.6投标人所报的价格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是固定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投标人提交滑动价格的投标文件将作为非响应性投标而予以拒绝。
15.投标货币
15.1投标价应按以下规定确定货币。
1)《投标资料表》规定为国内竞争性招标时,投标货币必须为***。
2)《投标资料表》规定为国际竞争性招标时,投标货币为《投标资料表》规定的外国货币。有来源于国内的供货和服务部分可以以***报价,其余部分以上述外国货币报价。
16.投标保证金
16.1投标人应按《投标资料表》的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的一部分。
16.2投标保证金的货币可以是***或其它投标货币。
16.3投标保证金可采用下列任何一种形式
1)银行本票、或保兑支票、或现金;
2)由国内银行、在国内营业的或与国内银行有代理业务关系的信誉良好的国外银行,以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或招标人可接受的其它格式出具的银行保函或不可撤销的信用证,其有效期应超过本章17.1规定的投标有效期30日。
16.4任何未按本章16.1提供可接受投标保证金的投标被视为非响应性投标而予以拒绝。
16.5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按照本章17.1规定的投标有效期满后30日内原额退还给投标人。
16.6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人按本章34.1的规定签订合同协议书并按本章35.1的规定提供了所需的履约保证金后予以退还。
16.7下列任何情况发生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1)投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
2)中标人未能在本章34.1规定的时间内签署合同;
3)签署合同后,未能在本章35.1规定的时间内提供履约保证金。
17.投标文件的有效期
17.1投标文件应在本章20.1规定的投标截止日开始按《投标资料表》规定的时期内保持有效。投标文件有效期不足的将被视为非响应性投标而予以拒绝。
17.2特殊情况下,在投标有效期截止之前,招标人可要求投标人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这种要求与答复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投标人可拒绝招标人的这种要求,其投标保证金将不会被没收。接受投标有效期延长的投标人将不会被要求和允许修正其投标,而只会要求其相应地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
18.投标文件的制作和签署
18.1投标人应编制投标文件正本和电子版本各一份及《投标资料表》中规定数目的副本,每套投标文件须清楚地标明“正本”或“副本”。如正本和副本不符,以正本为准。
18.2每份按本章12规定编制的投标文件正本和所有副本均需打印或用不退色墨水书写。并由投标人或经其正式授权并对投标人有约束力的代表签字。授权代表须以本章12.1规定的书面格式出具《授权证书》,并附在投标文件中。投标文件的每一页都应由投标人或其授权代表用姓或首字母签字。投标文件的副本可采用正本的复印件。
18.3投标文件中任何行间插字、涂改和增删,必须由投标文件签字人用姓或首字母在旁边签字方为有效。
四、投标文件的递交
19.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识
19.1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正本和所有的副本、电子版本分开密封装在单独的信封中,信封上正确标明“正本”、“副本”、“电子版本”字样。上述所有信封应再封装在一个外装信封中。
19.2为方便开标唱标,投标人应将《投标一览表》和投标保证金正本单独密封提交,并在信封上标明“《投标一览表》和投标保证金”字样。
19.3外装信封应注明以下内容:
1)招标人地址;
2)招标编号、项目和单机设备名称;
3)“[截标日期和时间]前不得开封”的字样。
19.4内层信封应写明投标人名称和地址,以便如果其投标被拒绝时,能予以原封退回。
19.5如果外层信封未按本章19.3规定标记并密封,招标人将不承担错放或提前启封的责任。
20.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日期
20.1投标文件应于《投标资料表》规定的截止日期之前送达《投标资料表》规定的地点。
20.2招标人可以酌情延长投标截止期。在此情况下,招标人和投标人受投标截止期制约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均应延长至新的截止日期。
21.迟交的投标文件
21.1招标人将拒绝并退回在本章20.1规定的截止期后收到的任何投标文件。
22.投标文件的修改和撤回
22.1投标人可以对其已递交的投标文件进行修改或撤回,招标人在投标截止期之前收到的修改文件或撤回通知有效。
22.2投标人的修改文件或撤回通知应按本章18、19的规定编制、签署密封、标记和发送,并在外装信封上明显标明“投标文件修改书”或“投标文件撤回通知”字样。
22.3在投标截止期之后,投标人不得对其投标做任何修改。
22.4从投标截止期至投标文件有效期结束为止,投标人不得撤回其投标,否则其投标保证金将按照本章16.7的规定被没收。
五、开标与评标
23.开标
23.1招标人在《投标资料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开标。开标包括本章22.1、22.2规定的“投标文件修改书”和“投标文件撤回通知”。出席开标**的投标人的代表应签名报到以证明其出席。
23.2首先启封标明“投标文件撤回通知”字样信封,并宣读投标人名称,如符合本章22.1的规定,该撤回的投标文件不予开封。
23.3在开标时,招标人宣读投标人名称、修改和撤回投标的通知、投标价格、折扣**、是否提交了投标保证金,以及招标人认为合适的其他内容。除了按照本章21的规定原封退回迟到的投标之外,开标时将不得拒绝任何投标文件。
23.4无论是什么原因,在开标时没有启封和宣读的投标文件,在评标时将不予考虑。
23.5招标人将按本章23.3规定的开标时宣读的内容填写开标记录。
24.投标文件的初审
24.1招标人将对投标文件进行检查,以确定投标文件是否完整、有无计算上的错误、是否提交了投标保证金、文件是否已正确签署、投标文件的总体编排是否有序等。
24.2算术错误将按以下方法更正。如果以单价和数量计算的结果与总价不一致;以及分项价汇总之和与总价不一致,则以单价和分项价为准修改总价。如果用文字表示的数值与用数字表示的数值不一致,以文字表示的数值为准。如果投标人不接受对其错误的更正,其投标将被拒绝。
24.3招标人可以允许投标文件中存在不构成实质性偏差的,微小的不正规、不一致或不规范。
24.4在详细评标之前,招标人将判定每个投标文件是否完整以及是否实质性响应了招标文件的要求。实质性响应是指无实质性偏离、反对、设定条件或提出保留,与招标文件要求的全部条款、条件和规格相符。实质性偏离是指:(1)实质性影响合同的范围、质量和履行;(2)实质性违背招标文件,限制了买方的权利和中标人合同项下的义务;(3)不公正地影响了其它作出实质性响应的投标人的竞争地位。
24.5招标人对投标文件响应性的判定基于投标文件本身的内容,而不寻求外部的证据。
24.6如果投标实质性没有响**标文件的要求,其投标将被拒绝,投标人不得通过修正或撤消不合要求的偏离或保留从而使其投标成为实质性响应的投标。如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投标将被拒绝:
1)投标人未提交投标保证金或保证金金额不足、保函有效期不足、投标保证金或出证银行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2)资格证明文件不全的,如代理投标人未提供有效的供货商和服务供应商的授权书等;
3)超出经营范围投标的;
4)投标人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签字人无法定代表人有效授权书的;
5)业绩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
6)投标有效期不足的;
7)不满足技术规格书中主要参数和超出偏差范围的。
24.7招标人只对在初审中确定为实质性响应的投标文件进行进一步的详细技术和商务评审。
25.投标文件的澄清
25.1在评标期间,招标人可要求投标人对其投标文件进行澄清,但澄清的要求和答复不得对投标价格等实质性内容做任何改变。有关澄清的要求和答复应以书面形式提交。
26.折算为同一货币
26.1为了便于评标和比较,如果投标价中有多种货币,其相应的货币金额应按《投标资料表》规定的国内商业银行发布的、《投标资料表》指明汇兑期限时的货币兑换率折算成同一货币。
27.投标的评审
27.1招标人根据本章24.7规定,只对确定为实质性响**标文件要求的投标进行评审和比较。
27.2计算评标总价时,以货物到达买方指定安装地点为依据。国外产品为CIF价、进口环节税及国内运输保险费之和;国内产品为EXW价含增值税和其它税费及国内运输、保险费之和。
27.3招标人在评标时,以本章14.3规定的价格为基础,还要考虑量化以下因素:
(1)在中国国内所发生的内陆运输费、保险费,及其将货物运至最终目的地的伴随服务费用;
(2)投标文件申报的交货期;
(3)与合同条款规定的商务条件的偏离;
(4)所投货物零部件、备品备件和服务的费用;
(5)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得到投标设备的备件和售后服务的可能性;
(6)投标设备在使用周期内预计的运营费和维护费;
(7)投标设备的性能和生产率;
(8)《投标资料表》和技术规格所列的其它具体标准。
27.4根据本章27.3的规定,对《投标资料表》规定的评标因素,可采用以下量化方法调整综合评标价格。
27.4.1在中国国内所发生的内陆运费、保险费,及其它伴随服务的费用
招标人将按照铁路/公路等交通部门、保险公司、及其它有关机构发布的收费标准计算货物从出厂地/进口港/边境口岸运抵《投标资料表》所指明的项目现场所发生的内陆运输、保险及其它伴随服务的费用;为便于计算,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估计的货物尺寸、装运重量和货物价格。
27.4.2投标文件申报的交货期
1)以《投标资料表》规定的交货(或启运)时间为基础,每超过基础时间一周,其综合评标价将在投标价的基础上增加《投标资料表》规定的百分比来考虑。提前交货不考虑降低综合评标价。
2)以《投标资料表》规定的可接受的几周时间范围内交货(或启运)时间为基础,提前交货不考虑降低综合评标价,晚于交货时间范围供货的投标将被视为非响应性投标。在可接受的时间范围内,每超过《投标资料表》规定的最早交货时间一周,其综合评标价格在投标价的基础上增加《投标资料表》规定的百分比。
3)以《投标资料表》规定的分批交货(或启运)时间为基础,招标项下的货物按照《投标资料表》规定的装运交货(启运),提前交货或者推迟交货都将调整其或者,综合评标价。方法是每提前或超过规定的交货时间一周,其综合评标价将在投标价的基础上增加《投标资料表》规定的百分比。
27.4.3商务偏离
综合评标价格的确定是基于完全满足招标文件商务和技术要求。投标人应在投标书附件中列明其放弃偏差后的偏差价格。如果,投标人没有提供这一价格偏差,为了保证对整个投标进行公平的比较,招标人将根据自己的经验,对偏差进行折价计算。
27.4.4零部件和备品备件的费用
1)投标人将所投货物的零部件及在《投标资料表》规定的运行周期必需的备品备件的名称和数量清单附在技术规格中,按投标文件中所报的单价来计算其总价,并计入投标价中。或者,
2)招标人根据经常使用的零部件和备件清单,以及在《投标资料表》所规定的运行周期所需要的数量,按投标文件中所报的单价计算其总价,并计入投标价中。或者,
3)招标人将根据每一投标人提供的信息,以及买方过去的经验或其他购买人的经验来估算在《投标资料表》所规定的运行初期所需要的零部件和备件的费用,并计入综合评标价。
27.4.5中国国内的备件供应和售后服务设施根据《投标资料表》或招标文件其他地方的规定,买方建立最起码的维修服务设施和零部件库房所需的费用,如果是单独报价,评标时应计入综合评标价。
27.4.6投标设备的预计运行和维护费用
由于所采购的货物的运行和维护费用是设备使用周期成本的一个主要部分,这些费用将根据《投标资料表》或技术规格中规定的标准进行评价。
27.4.7投标设备的性能和生产率
1)投标人应响应技术规格中的规定,说明所提供的货物保证达到的性能和效率。高于标准的,不考虑降低综合评标价;低于标准性能或效率的(假设为100%),每低一个百分点,投标价将增加《投标资料表》规定的调整金额,采用《投标资料表》或技术规格中规定的方法,计算设备在使用年限中的运行成本所额外增加的费用。或者,
2)所提供的货物必须具备技术规格中相应条文所规定的最低生产率才能被认为是具有响应性。若所提供的货物与规定的要求有偏离时,评标将以该货物实际生产率的单位成本为基础,采用《投标资料表》或技术规格中规定的方法,调整其评标金额。
27.4.8其他额外的评标因素和标准
其他额外的评标因素和标准将在《投标资料表》和技术规格中详细规定。
27.5以上价格调整应计入投标价格中得到综合评标价。但综合评标价仅作比较之用,投标人的投标价仍然不变。
28.最终综合评标价的确定
28.1根据本章24、26和27规定所计算出的综合评标价为最终综合评标价。
29.与招标人的接触
29.1除按本章25规定的澄清,从开标到签署合同期间,投标人不得就与其投标有关的任何事项与招标人联系。
29.2投标人试图对招标人的评标、确定中标人或签署合同的决定进行影响,都可能导致废标。
六、中标人的确定
30.资格后审
30.1在没有资格预审的情况下,招标人将按本章12.1.5规定判断最低综合评标价的投标人是否有能力全面地履行合同义务。
30.2在审核投标人的资质时将考虑投标人的财务、技术和生产能力,以及投标人的在手合同、未履行的义务和法律诉讼等重要事项。该审查基于投标人提交的资格证明文件和其它招标人认为必要的、合理的资料。
30.3如果通过上述审查,则将确定该投标人中标;如果没有通过上述审查,则拒绝其投标。在此情况下,招标人将对下一个最低综合评标价的投标人是否有能力全面地履行合同义务作相同的审查。
31.确定中标人的标准
31.1招标人将综合评标价最低,同时根据本章30已经确认有能力全面履行合同的投标人确定为中标人。
32.取消招标的权力
32.1招标人在中标通知发出之前的任何时候,有权取消本次招标,对因此而受影响的投标人不承担任何责任,也没有义务向受影响的投标人解释采取这一行动的理由。
33.中标通知书
33.1在投标有效期满之前,招标人以书面方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将构成合同的一部分。
七、合同的签署
34.合同协议的签署
34.1中标人应在收到中标通知书30日内与买方签定合同协议。
34.2招标人在签署合同时有权在《投标资料表》规定的幅度内对货物数量和服务予以增加或减少,但不得对单价或其它的条款和条件做任何改变。
35.履约保证金
35.1中标人应在收到中标通知书30日内,按招标文件中提供的履约保证金保函格式或买方可以接受的其它格式向买方提交《合同资料表》规定银行开具的规定金额的履约保证金。
35.2在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后,招标人将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并按本章16.5的规定退还所有投标保证金。
35.3如果中标人没有遵守本章34.1或本章35.1的规定,招标人有权取消该中标决定、没收其投标保证金。在此情况下,招标人可以确定下一个最低综合评标价的投标人为中标人并授予其合同,或重新招标。
36.腐败和欺诈行为
36.1招标人、投标人、供应商等参与招投标的各方,均应在招标、采购、合同执行等过程中保持廉洁和最高的道德水准。
1)腐败和欺诈行为
①“腐败行为”系指在招标、采购和合同执行等过程中,为谋求利益,影响相关人员而提供、给予、接受或索取任何有价物,并导致损害买方和/或招标人及他人的行为。
②“欺诈行为”系指为了影响招标、采购和合同执行等过程而隐瞒事实,从而给买方和/或招标人及他人造成损害的行为,其中包括投标人之间的串通行为,其旨在使投标价成为人为的、无竞争的价格,并使买方无法从自由公开的竞争中受益。
2)如果被推荐的中标人有腐败和欺诈行为,将取消其中标。
3)如果投标人在任何时候,被法院及**有关管理部门认定为有腐败和欺诈行为,招标人有权拒绝其投标、取消其中标资格、撤消已签署的合同。
36.2投标人应注意《合同通用条款》关于腐败和欺诈行为的相关规定。
第三章投标资料表
该资料表的条款项号是与《投标人须知》中条款的项号对应的,或增加的条款,是对《投标人须知》的补充、修改和完善,如果有矛盾的话,应以本资料表为准。
条款项号内容
一、说明
1.1买方名称:中信重工洛阳中重铸锻厂地址:河南省洛阳市建设路260号项目名称:“平改电”技改项目A包:50T交流电弧炉公称容量:50T;额定容量:62T;最大出钢量:75T;平均冶炼电耗:<450KWh/TB包:60T-LF炉公称容量:60T;额定容量:62T;最大精练量/最小精练量75/25T;平均电耗:<0.6KWh/T℃C包:VD/VOD-60T炉具有真空脱气、真空下吹氧脱碳、真空加料、吹氩搅拌、电视**、非真空测温取样、喂丝等多种功能。钢水≤75TVD处理时,蒸汽耗量<9.5T;钢水>60TVOD处理时,蒸汽耗量<13T。祥见设备清单
2.1本次招标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进行;
3.1招标人名称:河南招标采购服务有限公司地址:郑州市纬四路13号
4.1无买方代理
5.1具有良好的商誉及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的生产、经营该设备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在法律和财务上独立,并与采购人无任何隶属关系,且注册资金不低于100万元***。
6.1合格原产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二、招标文件
8/9/10招标文件的内容/澄清/修改:见本招标文件第7、8页的要求。
三、投标文件的编制
11.1投标文件的语言为:中文
12.11、代理商投标,投标文件中必须提供制造商的有效授权书原件;]
2、产品未取得正式生产许可证的投标,将被视为不合格投标。
3、所有投标货物必须在最近三年内执行过不少于3个的类似合同,投标商应有投标文件中提供相应合同的复印件以作为证明。
4、投标人必须根据产品的样本、使用说明书、产品检测报告等证明文件,如实填写投标设备的技术规格响应表,并提供所有证明文件;如果发现投标人仅复制招标文件技术指标作为其投标指标,未提供相应证明文件,其投标有可能被拒绝。
14.3.3/5)备品、备件的要求:壹年的备品备件等
15.1国内标投标货币为***
16.1投标保证金为:不少于投标总价的2%
17.1投标文件必须保持开标日之后[90]日内有效
18.1投标人应制作投标文件:正本1套副本[4]套及软盘1个
四、投标文件的递交
20.1投标截止时间为:2003年8月12日、上午9:00时整投标文件送达地点为:河南省洛阳市洛矿宾馆
五、评标与开标
23.1开标时间:2003年8月12日、上午9:00时整(北京时间)开标地点:河南省洛阳市洛矿宾馆
27.3评标因素:
(1)交货期的偏差;
(2)所投设备的配置、必须备件和服务的费用;
(3)设备各个功能与配置的分项报价;(4)投标设备在使用周期内预计的运行费用和维护费用;
(5)投标设备的技术方案、设备性能;(6)支付方式的偏差;
(7)售后服务能力,技术保障;
(8)《投标资料表》和技术规格所列的其它具体标准。
27.4投标人应报目的地交货价:从出厂地点至河南省洛阳市中信重工洛阳中重铸锻厂的内陆运输,保险的价格计入投标总价;(含安装费)投标人应提供每件包装箱的估计的尺寸/运输重量/货物价格。
27.4.2交货计划:交货期:A包:合同生效后四个月;B包、C包:合同生效后六个月;偏差按每延迟一天投标总价的0.3%来加价调整。最迟不得超过15天,投标文件中应制定详细的设备制造进度表及安装调试进度表。
27.4.3商务偏差折算办法:
(1)付款条件的偏差最大可调整投标总价的5%的加价;
(2)交货期每延迟一天投标总价的0.3%加价调整;
(3)售后服务:无详细售后服务计划书按投标总价的2%加价调整;备品备件供应不能满足要求的按投标总价的1%加价调整;接到设备发生故障通知后的响应时间及到达现场时间超出规定要求的按投标总价的2%加价调整。
(4)业绩方面,每少一份所投同类设备的合同将按投标总价的1%加价调整,最大调整幅度不超过3%;
27.4.4备件费用:买方应提供1年的设备正常运行所需的备品备件,需单独报价(含在投标总价内),做为评标时的参考。
27.4.5卖方备件和售后服务设施:质量保证期内正常运行1年所需的备品备件以及供、需方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备件;在买方地区拥有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备件供应及时,渠道畅通。
27.4.6运行和维护费用计算设备使用成本的因素:
1.设备使用寿命的年数;
2.运行费(耗能、单位成本、每年及总的运行要求);
3.维护费(不包括26.4.4条的要求);
4.用于将上述2和3条计算的全部未来每年的费用贴现至现值的百分率;
5.上述第4条计算出的百分率每高出平均百分率1%按投标总价的1%增加综合评标价。
27.4.7设备性能和生产率按照供货范围和技术规格,根据实际差别计算。在技术规格中,主要规格用“*”表示,这些主要条款的任何偏差将导致废标;其它条款的偏差,评委会将以每一条投标总价1%的幅度增加综合评标价;如缺少功能和配置,将其它投标商相应分项价格的最高价格加在其投标总价中。
27.4.8其它额外评标因素和标准:
1、制造商对投标设备的设计制造能力、财务能力及管理水平;
2、技术偏差、供货范围及设备配置缺漏项金额超过投标总价的15%,即作为废标处理。
六、中标人的确定
招标人将综合评标价最低、设备性能最优,同时通过资格后审已经确认有能力全面履行合同的投标人确定为中标人。
七、合同的签署
34.2允许货物增减数量[10%]
****附加说明:中标人应向招标人按如下标准和规定交纳中标服务费:
1、以中标总金额作为收费的计算基数;2、中标服务费按原国家计委[计价格(2002)1980号]规定的有关现行标准执行;
3、中标服务费的交纳形式:在领取中标通知书时,按以上规定向招标人直接交纳中标服务费。可用支票、汇票、电汇、现金等付款方式。
合同资料表
条款号内容
1.1买方名称:中信重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买方地址:河南省洛阳市建设路206号项目现场名称:中信重工洛阳中重铸锻厂
3.1/3.2合同价格:含有关合同设备、技术资料、技术服务、技术**、运保等费用目的地交货价;
4.1付款方法和条件:支付使用***。在卖方提交由卖方银行为买方出具合同总价30%的不可撤销的履约保证金保函后,买方支付合同价的30%。卖方按合同规定,将设备制造完成并在厂内进行安装调试后,买方支付合同总价的30%货款。卖方所供设备在买方安装调试验收合格后,买方再支付合同价的30%。在设备安装验收合格后十二个月质量保证期内,卖方设备未发生任何质量问题,买方支付剩余10%质保金。在买方支付每一笔合同款的同时,卖方应同时按照买方当地税务规定提交商业**。投标方须在投标文件中对是否接受上述付款条件作出响应。
5.1履约保证金保函:卖方应在收到中标通知后15天内,通过中国的任何一家省市级银行,向买方提供相当于合同总价30%的履约保证金保函。履约保证金的有效期到货物全部运抵安装现场验收为止。卖方提供的履约保证金保函应按招标文件所附的格式提供,与此有关的费用由卖方负担。如卖方未能履行其合同规定的义务,买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取得补偿。
6.1卖方应提供设备的大约重量、总毛重及能够解体后的最大尺寸。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卖方提供的全部货物,均应按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该包装应适应于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粗略装卸,确保货物安全无损运抵现场。由于包装不善所引起的货物锈蚀、损坏和损失均由卖方承担。GB/T13384《机电产品包装运用技术条件》GB7284《框架木箱》GB13144《竹编胶合板箱》GB4879《防锈包装》每件包装箱内应附一份详细装箱单和质量合格证。包装物不回收。
6.2/6.5交货目的地:河南省洛阳市建设路206号,中信重工洛阳中重铸锻厂;卖方将货物送达目的地的时间不得超过合同生效之日后4个月(B包、C包6个月);并在货物备妥待运前10天通知买方。
8.1合同生效后15天之内,卖方将设备基础设计技术资料及整体初步设计(四套)寄给买方。卖方应将设备和仪器的中文技术资料四套,如样本、图纸、操作手册、使用指南或服务手册和示意图及试车大纲随货物发运至现场,交付买方。试车大纲需经买方会审认可。
10.1应提供的伴随服务有:
1、所供货物的现场安装和调试,提供现场安装、调试和维修所需的专用工具、口令、软件、有关材料。招标采购设备到达买方后,中标方应在收到买方通知后3天内,派合适的技术人员前往买方进行安装调试;投标方应提供安装调试计划和对安装场地和环境的要求;卖方人员应在合同规定的安装调试期内完成该项工作;如因卖方责任而造成的延期,所有因安装延期而产生的费用由卖方负担;2、卖方应负责就设备的安装、调试、启动、运行、维护和修理对买方工程师和操作人员进行**,并向**人员提供维修所需的特殊工具、口令、图纸及维修手册等文件;
3、在设备整个使用期内,卖方应提供确保设备的正常使用所需的售后服务。如设备发生故障,卖方应在收到买方通知后立即给予答复,并在72小时内到买方现场进行维修。
10.3性能考核期间为30天,性能考核次数不得超过3次;超过3次如买方提出更换,卖方应无条件更换。
10.6免费维修与更换缺陷部件的期限为卖方收到买方通知后15天。如果卖方在收到通知后三十天内没有弥补缺陷,买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风险和费用将由卖方承担。
11.5设备的质量保证期为设备验收后12个月。卖方应提供充足的质量保证期内所需的备品备件,其价格含在投标总价内。
其它条款
1、验收卖方应保证所提供的设备和技术能达到招标文件和中标合同所提出的各项要求。中标方在投标文件中的技术承诺将作为验收的依据。投标方应于投标书中提供验收大纲及验收标准。如若中标,经买方补充、修改确认后作为制定合同验收条款的依据。设备的验收应按合同规定的要求进行。卖方应提供设备的有效检验文件,经买方认可后,与合同的性能指标一起作为设备验收标准。买、卖双方对设备验收合格后,双方共同签署验收合格证书。验收中发现设备达不到验收标准或合同规定的性能指标,卖方必须更换设备。并且赔偿由此给用户造成的损失。
2、报价方式
2.1卖方在对买方采购内容按目的地交货价报价的同时,对其所提供的设备、备品备件、专用工具进行分项报价;安装调试费、考察、**费用等也必须分项报价。
3.交货交货期:卖方将货物送达目的地的时间不得超过合同生效之日后A包4个月,B包、C包6个月;并在货物备妥待运前10天通知买方。。
适用于本合同的额外变动:不适用
第四章合同通用条款
目录
第一条定义
第二条合同范围
第三条价格
第四条支付
第五条履约保函
第六条交货和保险
第七条包装和标记
第八条技术资料
第九条检验
第十条技术服务和考核验收
第十一条保证
第十二条索赔
第十三条不可抗力
第十四条合同终止
第十五条争议的解决
第十六条适用法律
第十七条合同生效及其他
第四章合同通用条款
第一条定义
除本合同上下文中另有规定外,下列各词语定义如下:
1.1“买方”是指在《合同专用条款》中指明为买方的法人。
1.2“买方代理”是指在《合同专用条款》中被指定为“买方代理”的法人。
买方授权其作为商务代理参予本合同的签署和执行。除合同条款另有规定,买方代理不承担合同项下的实体义务,不享受合同项下的实体权利。
1.3“卖方”是指投标文件为买方接受且在合同协议书中被指定为卖方的法人。
1.4“检验当局”是指位于卸货港和/或工作现场或其附近的中国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的地方分支机构,或《合同专用条款》规定情况下确定的检验方。
1.5“买方银行”是指《合同专用条款》规定的银行。
1.6“卖方银行”是指《合同专用条款》规定的银行。
1.7“装运港”是指《合同专用条款》规定的港口。
1.8“卸货港”是指《合同专用条款》规定的港口。
1.9“工作现场”是指《合同专用条款》规定的合同设备座落的地方。
1.10“合同设备”是指卖方提供的设备、备件、材料或其中任何一部分,详见附件1。
1.11“技术资料”是指与合同设备的、检验、安装、试运行、性能考核、操作以及维修有关的技术指标、规格、图纸和文件。
1.12“技术服务”是指在合同设备的安装、试运行、性能考核、操作、维修以及其他工作等方面卖方给予买方的技术指导、协助以及监督等。
1.13“技术**”是指在合同设备的安装、试运行、性能考核、操作、维修以及其他工作等方面卖方给予买方的**。
1.14“安装”是指有关设备、备件和材料的安装工作,包括按照设计图将零部件放置在适当的位置并连接起来。
1.15“试运行”是指为验明合同设备的机械性能,在安装完毕后对单台设备和一系列设备分别进行的测试。
1.16“性能考核”是指根据附件3的规定进行的,用以确定合同设备是否达到附件2所规定的技术性能和保证指标的考核。
1.17“验收”是指合同设备在性能考核中达到附件2规定的技术性能和保证指标之后,买方对合同设备的接受。
1.18“保证期”是指自验收之日起一定期间内,卖方保证合同设备的适当和稳定运行,并负责消除合同设备存在的任何缺陷。详见附件2。
1.19“合同货币”是指《合同专用条款》规定的本合同项下的支付中所使用的货币。
1.20“合同价格”是指在卖方完全和适当地履行其合同义务后,买方根据合同规定应支付给卖方的价款。详见附件8。
2.21“合同生效日”是指在《合同协议书》第5条的所有条件得到履行时的日期。
2.22“日”是指日历天数。
2.23“月”是指日历月数。
第二条合同范围
2.1买方同意从卖方购买、卖方同意向买方出售和提供《合同专用条款》中规定的“合同设备”以及相关技术服务、技术**和技术资料。
2.2合同设备的原产地国家和制造商规定于《合同专用条款》中。
第三条价格
3.1本合同总价为《合同专用条款》标明的金额。合同总价是固定价格。
3.2合同设备的分项价格表详见附件1。
第四条支付
4.1买方应根据《合同专用条款》规定的支付方式进行支付。
4.2如果卖方未能及时提交支付文件,由此在卸货港发生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仓储费用及滞期费,均应由卖方承担。
4.3卖方有义务根据合同的规定向买方支付违约金和/或赔偿金时,买方有权从上述任何一笔应付款中予以扣除。
4.4买方银行发生的银行费用由买方负担,而买方银行以外发生的银行费用均应由卖方负担。
第五条履约保证金
5.1卖方应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15日内,向买方提交《合同专用条款》中所规定金额的履约保证金。
5.2如果卖方在合同有效期内未能履行本合同项下卖方的义务,买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追索。
5.3履约保证金应采用本合同货币,或《合同专用条款》中所规定的买方可以接受的一种可自由兑换的货币并根据《合同专用条款》的规定采用下述方式之一提交:
A.银行保函或不可撤销的备用信用证:(一般用于国际招标项目)由买方可接受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和营业的银行,或外国银行通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和营业的银行提交。其格式采用招标文件中提供的格式或买方可接受的其他格式;或
B.银行本票、保付支票或现金。
5.4本合同第11.1条规定的保证期期满证书签署日期起60日后,履约保函失效,其他形式的履约保证金买方将退还卖方。
第六条交货和保险
6.1合同设备大约净重、总毛重、总体积规定于《合同专用条款》。
6.2卖方应按照《合同专用条款》规定的交货期限、批次和交货条件交付合同设备。
6.3装运港或装运地点规定于《合同专用条款》。
6.4卸货港或卸货地点规定于《合同专用条款》。
6.5在《合同专用条款》规定的期限内,卖方应将合同号、货物的名称、数量、金额、包装件数、毛重、尺寸以及货物在装运港备妥的时间以传真方式通知买方。
6.6卖方应按下列规定装运并交付合同设备:
选择一:适用于CIF交货条件
6.6.1卖方应按照《合同专用条款》的规定租船订舱.
6.6.2除非买方同意,不允许“甲板运输“或“转船运输”。
6.6.3为方便合同设备的接收和内陆运输,卖方应按《合同专用条款》的规定将装船通知传真给买方并将相应单据快递或航寄买方和收货人。
6.6.4第三方海运提单不能被接受。
6.6.5卖方应向一流的保险公司投保金额为装运的合同设备的**价值110%的、以买方为受益人的一切险、战争险和甲板险(如果需要的话)。卖方应以合同货币投保,保险单上应注明“可以在中国理赔”并且保险单不应含有抵免条款。
如果合同设备在海运途中丢失或损坏,卖方应协助买方向保险公司请求赔偿或者代表买方向保险公司索赔,并根据买方要求尽快以原合同价格补供丢失或损坏的合同设备。
选择二:适用于FOB交货条件:
6.6.1在《合同专用条款》规定的期限内,买方应以传真将预计抵达日期、货运代理人及装运所必需的其他信息通知卖方。
6.6.2如果卖方在受载船只预计抵达之日已将货物备妥而买方船只未能按预计抵达日期抵达,应按《合同专用条款》的规定处理。
6.6.3如卖方未能在买方船只抵达装运港时将货物备妥装船,由此发生的船舶滞期费、空舱费和其他有关费用均由卖方负担。这些费用将按照轮船公司出具的有关单据进行计算和结算。
6.6.4为方便买方投保,卖方应在合同设备装船完毕后,立即将合同号、货物名称、装运数量、包装件数、总毛重、总体积(立方米)、**价值、载货船只名称、启航时间和船只预计到达卸货港的时间以传真的方式通知买方。如果有易燃设备和危险设备,亦应注明有关细节。如果因卖方未及时通知致使买方未能及时投保,由此产生的全部损失将由卖方负担。
选择三:适用于EXW交货条件
6.6.1在买方负担费用的条件下,卖方应按照买方的要求办理合同设备的内陆运输和保险。
6.6.2承运人出具的收据日期是合同设备的实际交货日期。
6.7如果卖方未能按照合同规定的交货期间交货,卖方应按《合同专用条款》的规定支付迟交违约金或提供其他救济。迟交违约金的支付不能免除卖方继续交付相关合同设备的义务。
第七条包装与标记
7.1除非合同中另有规定,合同设备应由卖方用新的坚固的木箱进行包装并采取防潮、防雨、防锈、防腐蚀、防震动及防止其它损坏的必要保护措施,从而保证合同设备能够经受多次搬运、装卸及远洋和内陆的长途运输。
7.2卖方应在每个包装箱的邻接四个侧面标明《合同专用条款》规定的内容。
根据合同设备在装卸、运输上的不同要求,应在包装箱上显著地标明“轻放”、“勿倒置”、“保持干燥”等字样以及其它国际运输中通用的标记。对于重量为二公吨或超过二公吨的合同设备,还应在包装箱上标明重量、重心和挂钩位置。
7.3在合同设备的每件包装中都应附有下列单据:
A.装箱明细单副本一式两份;
B.质量合格证副本一式两份;
C.相关合同设备的技术资料一份;
D.需要组装的部件及机器的系统装配图一式两份。
7.4如果使用集装箱运输,卖方应在装箱以前对集装箱的状况进行检查,以确保用于运输合同设备的集装箱状态良好。集装箱内应备有充足的货物支架和包装垫木,以防止合同设备在集装箱内移动。卖方应对因其疏忽而导致的合同设备的任何损坏负责。
7.5凡由于对货物包装不当或采取防护措施不充分致使货物损坏或丢失时,卖方均应按合同的规定负责修理、更换或赔偿。如果因卖方在包装和唛头标记方面发生的错误或混淆不清事宜造成合同设备的误运,卖方应承担由此发生的额外费用。
7.6对于国外供货,卖方应使用未经昆虫侵蚀的木质包装材料。如果在动植物检疫中发现昆虫侵蚀,卖方应负担在卸货港发生的熏蒸和更换包装费用。
如果有关当局要求,卖方应向买方提供有关机构签发的熏蒸证明。海运时,该熏蒸证明作为议付单据提交;空运时,该熏蒸证明随货物提交,其副本及买方确认收到该证明的传真作为议付单据提交。
第八条技术资料
8.1卖方应按照《合同专用条款》规定的期限和方式交付技术资料。
第九条检验
9.1卖方或制造商应按照《合同专用条款》的规定对合同设备进行出厂检验。
9.2在《合同专用条款》规定的期限内,买方应申请检验当局就合同设备的外观、规格和数量/重量进行检验。如果在开箱检验中发现交付的合同设备有短少、缺陷、损坏或其它与合同规定不符合的情形,检验当局出具的商检证书应作为买方向卖方提出索赔的有效证据。
9.3如果在保证期满前发现合同设备存在缺陷,不论该缺陷是由于归咎于卖方的何种原因,包括但不限于隐蔽性缺陷或使用不适当的原材料引起的,买方均有权提请检验当局进行检验并有权凭商检证书向卖方提出索赔。
9.4如果技术资料中规定的检验标准和规格不完全,检验当局有权自行决定按照买方国家的现行标准和/或检验当局认为合适的其它标准进行检验。
第十条技术服务和考核验收
10.1合同设备的安装、试运行、性能考核应按照《合同专用条款》的规定进行。
10.2在安装工作按照技术资料的规定完成后,合同双方应在安装结束后5日内签署安装证书。该证书的签署日期应视为安装工作完成日。
10.3合同双方应按照《合同专用条款》的规定对合同设备进行性能考核。
10.4如果合同附件2所规定的所有保证指标在性能考核中都已经达到,双方授权代表应在性能考核后5日内签署合同设备的验收证书一式四份,双方各持两份。
10.5如果在本合同第10.3条规定允许的最后一次性能考核中仍有任何指标未达到附件2规定的要求,买方有权根据本合同第12条的规定向卖方提出索赔。
10.6如果安装和/或试运行和/或性能考核因卖方原因发生迟延和/或在其它情况下发生额外费用,双方应根据《合同专用条款》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保证
11.1卖方保证合同设备是全新的、技术先进的、质量优越的、没有设计上和材料及工艺上的缺陷、符合附件2的规定并且适合于合同规定的用途和目的。
11.2卖方保证所交付的技术资料应是完整的、清楚的和正确的,并且能够满足合同设备安装、试运行、性能考核、操作和维修的要求。
11.3卖方保证及时派遣合格的技术人员提供合同设备运行必需的专业的、正确的和高效的技术服务和技术**。
11.4卖方保证它是与合同设备和技术资料有关的知识产权的合法所有者或持有者。如果买方因在中国境内使用合同设备而被诉称**使用或侵犯了知识产权,买方应通知卖方,由卖方以买方名义并在买方的协助下自费处理与第三方的诉讼事务,卖方应补偿买方由此遭受的任何花费、赔偿或损失。
11.5合同设备保证期的期限和内容为《合同专用条款》规定的期限和内容。保证期满后,买方应出具合同设备的保证期期满证书正副本各一份。
第十二条索赔
12.1如果合同设备在检验、安装、试运行、性能考核和保证期内卖方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承担的义务,买方有权向卖方提出索赔并寻求《合同专用条款》中规定的救济方式,救济方式包括:
A.由卖方自负费用修理有缺陷的合同设备或消除合同设备的缺陷或不符合合同之处。如果卖方不能派遣人员到工作现场,买方有权自行消除缺陷或不符合合同之处,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卖方承担。
B.由卖方自负费用以新设备替换有缺陷的合同设备或用新的技术资料替换有错误的技术资料,或者补供遗漏的合同设备或技术资料,同时卖方应在重新起算的保证期内对替换后的设备作出质量保证。卖方应自负风险和费用将替换后的设备或补供的设备运抵工作现场。对于急需的设备,卖方应自负费用将其空运到工作现场。
C.按质量低劣的程度、买方受损害的程度及损失的数额对合同设备进行降价。
D.拒收货物,并由卖方退还买方合同价款和承担相关的损失和费用包括利息、银行费用、运费、保费、检验费、仓储费、装卸费以及全部保管和维护被拒收货物必需的其它费用。
E.赔偿由卖方违约引起的其他损失。
12.2如果索赔通知是在保证期满后30日内提出的,便应被认为是有效的。
12.3如果卖方在收到买方索赔要求后《合同专用条款》规定的期限内未能作出回复,该索赔要求将被视为已被卖方接受。如卖方未能在买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合同专用条款》规定的期限内或买方同意的延长期限内,按照买方同意的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解决索赔事宜,买方有权从议付货款或从卖方开具的履约保证金中扣回索赔金额。
第十三条不可抗力
13.1如果合同任何一方受诸如战争、严重的火灾、台风、**、洪水以及任何其他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而无法履行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受影响的一方应将此类事件的发生以传真方式通知另一方并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14日内以航空挂号信将有关当局或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提交给另一方。
13.2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合同一方对于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任何合同义务的迟延履行或不能履行不承担责任。但该方应尽快以传真的方式将不可抗力事件结束或消除的情况通知另一方。
13.3合同双方应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或其影响消除后立即继续履行其合同义务,合同期限也应相应延长。如果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持续超过《合同专用条款》规定的期限,合同任何一方均有权以书面通知终止合同。
第十四条合同的终止
14.1如果卖方有下述违约行为或《合同专用条款》中规定的其他违约行为,在不妨碍买方采取其它救济手段的情况下,买方可以向卖方发出书面违约通知,全部或部分地终止合同。
A.卖方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期后未能按《合同专用条款》中规定的最终期限交付合同设备和/或技术资料;或者
B.卖方未能使合同工厂达到附件11规定的最低技术性能和保证指标;或者
C.卖方未能履行合同项下任何其它义务(细微义务除外),并且在收到买方违约通知后未能按《合同专用条款》中规定的期限对其违约行为作出补救。
14.2如果一方破产或发生资不抵债的情况,合同另一方有权在任何时候发出书面通知终止合同。此种情况下合同的终止不妨碍或影响行使任何可能的其它救济手段。
14.3如果买方认定卖方在竞标或执行合同中有腐败或欺诈行为,买方有权在任何时候发出书面通知终止合同。
A.“腐败行为”系指在招标、采购和合同执行等过程中,为谋求利益、影响相关人员而提供、给予、接受或索取任何有价物的行为。
B.“欺诈行为”系指为了影响招标、采购和合同执行等过程而隐瞒事实,从而给买方造成损害的行为,其中包括投标人之间的串通行为,其旨在使投标价成为人为的、无竞争的价格,并使买方无法从自由公开的竞争中受益。
14.4在买方全部或部分终止合同的情况下,卖方应按《合同专用条款》的规定对买方给予补偿。
第十五条争议的解决
15.1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者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将由合同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不能协商一致,合同任何一方有权按《合同专用条款》的规定将争议提交仲裁机构。如果卖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法人,双方可按《合同专用条款》的规定将争议提交法院判决。
第十六条适用法律
16.1本合同的执行和争议的解决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进行解释。
第十七条合同生效及其他
17.1本合同在合同协议书规定的条件全部满足后生效。
17.2合同项下全部权利义务履行完毕后,本合同自动失效。合同有效期最长不超过《合同专用条款》规定的年限。合同到期后,合同项下任何尚未了结的债权和债务不受合同到期的影响。债务人仍应向债权人履行其义务。
17.3双方应各自承担中国税务机构向其征收的与执行本合同有关的税费。
17.4合同双方除非《合同专用条款》另有规定,所有合同文件及相关的修订和合同双方之间的书面联络,如果卖方是中国法人,应使用中文书就并按中文解释;如果卖方不是中国法人,应使用英文书就并按英文解释。
17.5对本合同条款的任何补充、增添或修改应以书面方式进行并由双方授权代表签字。
17.6除非在《合同专用条款》中另有规定,本合同条件应按国际商会(巴黎)出版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最新版和《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最新版进行解释。
17.7没有另一方的事先同意,合同任何一方不得将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和义务转让给第三方。
17.8任何一方在执行任何合同条款和条件时准予另一方的放松、宽容、延迟或放纵或时间不得损害、影响或限制那一方在合同之下的权利,任何一方对合同的任何违背、任何免责也不应导致对任何后面或延续的合同分项的免责,或弃权。
17.9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本文件中的单数含意包括复数,复数也包括单数。
17.10合同条款中的标题和边注仅供参考使用,不应视为合同的一部分,也不影响本文的解释。
17.11合同构成买方和卖方之间就合同主要内容方面的完整协议,并且取代合同签订前所有关于这方面的通讯、协商、协议(不论是书面的,还是口头的)。
17.12合同双方之间的一切联络往来应以书面形式按《合同专用条款》中规定的地址发往合同另一方。有关重要事项的传真应及时用挂号信或快件确认。
第五章合同专用条款
目录
第一条定义
第二条合同范围
第三条价格
第四条支付
第五条履约保函
第六条交货和保险
第七条包装和标记
第八条技术资料
第九条检验
第十条技术服务和考核验收
第十一条保证
第十二条索赔
第十三条不可抗力
第十四条合同终止
第十五条争议的解决
第十六条适用法律
第十七条合同生效及其他
第五章合同专用条款
第一条定义
1.1“买方”为(中信重型机械公司),该公司是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注册的,法定地址为(河南省洛阳市建设路260号)的法人。
1.2“买方代理”为(名称),该公司是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注册的,法定地址为(地址)的法人。
1.4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交货,检验将由[]进行。
1.5“买方银行”是指。
1.6“卖方银行”是指__。
1.7“装运港”是指港。
1.8“卸货港”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港。
1.9“工作现场”即中华人民共和国_河南省_洛阳_市的_中信重工洛阳铸锻厂。
1.19“合同货币”即__***。
第二条合同范围
2.1买方同意从卖方购买、卖方同意向买方出售的合同设备是。
2.2合同设备的原产地国家和制造商是。
第三条价格
3.1卖方在本合同项下提供的有关合同设备、技术资料、技术服务及技术**的合同总价为(大写)。
3.2该合同价格为目的地交货价格,并包含了设备、技术资料、技术服务和技术**的价格和费用:
第四条支付
4.1买方应通过以下方式进行支付:
本合同项下的全部价款均按下列批次和比例并在卖方提交下列单据后以电汇方式进行支付。
4.1.1预付款
在收到下列单据并经审核无误后日之内,买方应当将合同价款的百分之(%),即(大写_)支付给卖方:
A.卖方和/或制造商国家有关当局出具的有效出口许可证或有关当局(或机构)出具的不需要出口许可证的证明文件一份正本和两份副本;
B.卖方银行开立的以买方为受益人的、金额为___(大写_)的不可撤销预付款保函一份正本和一份副本。保函格式见附件4;
C.金额为合同总价的形式**一式五份;
D.注明应付金额的手签的商业**一式五份;
E.即期汇票一式两份。
4.1.2交货付款
合同价款的百分之(%),即_(大写___),应当由买方在每次装运后并且在收到下列文件经审核无误后__日内按比例支付给卖方:
A.清洁已装船的、空白抬头、空白背书、通知人为__并注明“运费已付”的海运提单三份正本和三份副本;(适用于CIF条件)
或
运输单据或最终用户出具的货物收据一份正本和一份副本;(仅适用于国内交货部分)
B.清洁的、已装船的、空白抬头、空白背书、通知人为__并注明“运费待收”的海运提单三份正本和三份副本;(适用于FOB条件)
C.买方签字的收货收据一份。(适用于货交目的地条件)
D.投保一切险、战争险和甲板险(如果适用的话),投保金额为合同货物**金额百分之一百一十(110%)并注明可以合同货币在中国理赔的海运保险单或保险证明书两份正本和两份副本;(适用于CIF条件)
E.注明应付金额和分项价的手签的商业**一式五份;(仅适用于国外交货部分)
或
含税**(仅适用于国内交货部分)
F.注明装运重量、相应货物的**号码和日期的装箱明细单一份正本和五份副本;
G.制造厂商出具的出厂质量证书一份正本和五份副本;
F.即期汇票一式两份;
G.制造商国家有关当局或机构出具的原产地证书一份正本和五份副本;(仅适用于国外交货部分)
H.关机构签发的熏蒸证明;(仅适用于国外交货部分)
I.货物发出后,即刻通知买方的传真一份;
J.表明载货船只已得到其认可的买方传真一份。(适用于CIF条件)
4.1.3合同设备验收后的付款
合同价款的百分之(%),即___(大写__),应当由买方在收到下列文件经审核无误后日内支付给卖方:
A.双方现场代表签署的合同设备验收证书一份;
B.注明应付金额的手签的商业**一式五份;
C.即期汇票一式两份。
第五条履约保证金
5.1履约保证金金额为合同总价的%(百分之)。
5.3履约保证金应采用货币,并采用_方式提交。
第六条交货和保险
6.1合同设备净重大约为公吨,总毛重大约为公吨,总体积大约为_立方米。
6.2卖方应于合同生效日后第__月到第___月,分___批按照交货条件将合同设备交付完毕:
货交目的地(一般适用于国内供货)
6.3装运港或装运地点为
6.4卸货港或卸货地点为
6.5卖方应在不迟于每批货物备妥待运前15日通知买方。
6.6卖方应应按合同要求的交货条件规定装运并交付合同设备。
第七条包装与标记
7.2卖方应在每个包装箱的邻接四个侧面上用不褪色的油漆以明显易见地标明以下内容:
A.合同号;
B.唛头标记;
C.目的地;
D.收货人;
E.合同设备名称及项号;
F.箱号/件号;
G.毛重/净重;
H.尺寸。
第八条技术资料
8.1卖方应在合同生效后的个月内将附件1规定的技术资料航寄给买方。
第九条检验
9.1卖方或制造商应对合同设备进行检验并出具出厂质量合格证和交货前检验记录,有关费用由卖方负担。卖方应将出厂质量合格证和交货前检验记录提交给买方。
9.2合同设备到达卸货港和/或工作现场7日内,买方应申请检验当局进行检验。
第十条技术服务和考核验收
10.1合同设备的安装、试运行、性能考核应在买方和最终用户的协助下,在合同设备到达工作现场之日起日内由卖方技术人员进行并完成。详细情况应记录在工作日志上并经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卖方提供的技术服务和技术**范围详见附件3。
10.3性能考核期间为30日。如果一项或数项指标在性能考核期间未能达到附件2所规定的要求,卖方应自第一次性能考核失败后在7日内或双方同意的期间内自费对合同进行再次考核,性能考核总次数不得超过3次。
10.6如果安装和/或试运行和/或性能考核因卖方原因发生迟延和/或在其它情况下发生额外费用,买方有权就因迟延发生的损害和损失和/或任何额外费用请求赔偿。
第十一条保证
11.5合同设备的保证期为合同设备验收后12个月。对合同设备的具体保证详见附件2。在保证期内,如果因卖方原因合同设备停机,保证期应相应延长。
第十二条索赔
12.1买方有权寻求本条款规定的任意或全部救济方式。
12.2卖方应在收到买方索赔要求后14日内作出回复。该索赔要求将被视为已被卖方接受。卖方应在买方发出索赔通知后14日内,按照买方同意的方法解决索赔事宜。
第十三条不可抗力
13.31如果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持续超过120日,合同任何一方均有权以书面通知终止合同。
第十四条合同的终止
14.1如果卖方有下述违约行为,买方可以全部或部分地终止合同:
卖方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期后45日内仍未能交付合同设备和/或技术资料;或者
卖方未能履行合同项下任何其它义务(细微义务除外),并且在收到买方违约通知后15日内仍未能对其违约行为作出补救。
14.2在买方全部或部分终止合同的情况下,买方可以以适当的条件取得与未按合同规定交付的设备和/或文件和/或未提供的服务类似的设备和/或文件和/或服务,卖方应承担买方由此发生的额外费用。但是,卖方仍应继续履行合同义务中没有终止的部分。
第十五条争议的解决
15.1
选择一:如果不能协商一致,合同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仲裁庭应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应该在北京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现行仲裁规则进行。
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并且对合同双方均有约束力。
除非另有协议,诉诸仲裁不影响合同双方继续履行合同项下仲裁以外部分各自的义务。
选择二:仅适用于卖方为中国法人的项目
如果不能协商一致,合同任何一方有权向(地点)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七条合同生效及其他
17.1合同有效期最长不超过合同生效日后1年。
17.2合同双方的通讯地址:
买方:
名称:
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电子邮件:
买方代理:
名称:
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电子邮件:
卖方:
名称:
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电子邮件:
第六章合同附件
目录
附件1供货范围和分项价格清单(略)
附件2技术规格、性能、保证指标和保证(略)
附件3技术服务、技术**和验收考核(略)
附件4预付款银行保函格式
附件5履约保证金保函格式
附件4预付款银行保函格式
开立日期:__
受益人:
地址:
邮编:
事由:__号不可撤销保函
关于贵公司与__(以下简称“卖方”)于日签订的购买_(工厂或项目名称)、总金额为(大写__整)的第__号合同(以下简称“合同”),我行应卖方要求开立以贵公司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保函,该保函金额为(大写__整)以及相关利息,我行将向贵公司承担以下义务:
在贵方告知卖方未能交付合同项下全部或部分货物和/或技术资料并且贵方已经支付预付款的情况下,在收到贵方的首次书面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不论卖方做出任何反对,我行将无条件地向贵方支付金额为___的款项,包括从贵方向我行支付预付款之日起至我行向贵方实际支付该笔款项之日止按照年利率___%计算的利息。
我行在本保函项下的义务将自动地和按比例地随着卖方交付和贵方接受每一批货物的**价值而递减。
本保函自开立之日起生效并在最后一批货物的提单日起60日后失效。自该日起,无论是否被退还本行,保函都将自动失效。
(开立保函银行名称)
由签署
(姓名及职务)
(盖章)
附件5履约保证金保函格式
致:中信重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号合同的履约保证金
本保函作为卖方与买方于年月日就中信重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项目而提供设备签订的号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保函。
银行(以下简称银行)无条件地、不可撤消地保证并约束本行及其后继者无追索权地向贵方支付总额相当于合同总价的30%履约保证金,并就此保证和同意如下:
(A)当卖方未能忠实地履行所有的合同文件和随后经双方同意的修改、补充、变动、包括更换和对有缺陷货物的修复(以下简称违约)等规定,只要贵方确定,不管卖方如何反对,本行在收到贵方说明卖方违约的书面通知后,立即按通知要求的方式和金额支付给贵方,但不超过上述累计总额。
(B)本保函的任何支付均不能扣除无论任何人以任何理由提出扣留现有和将来的任何税费、关税、费用等。
(C)本保函的各项条款构成本行无条件和不可撤消的义务,任何合同条款的修改,贵方在时间上的通融、或其他宽容或让步,或者其他任何行为或失职均不能解除本行的义务。
(D)本保函在合同条款第11条规定的质量保证期满前一律有效。
开证行名称
负责人:
(姓名和职务印刷字体)
公章:
出具日期:
第七章技术规格及要求
项目A:50t交流电弧炉
中信重工洛阳中重铸锻厂“平改电”项目主体设备技术要求
中信重工“平改电”技改工程概述
中信重工重型铸锻厂淘汰平炉后,在冶炼垮厂房内新建50t高功率交流电弧炉一台、60t钢包精炼炉一台,在铸锭垮建VD/VOD一台。
1、50t电弧炉用于初炼钢水,也用于冶炼成品钢,此炉设在冶炼垮23~28柱间原预留垮位置,同时配一台在线烘包器。采用钢包车出钢到铸锭垮,炉渣用5T铲车向炉料垮方向出渣。
2、60tLF炉用于精炼钢水。该炉设在冶炼垮28~32柱间的现1#平炉位置。同时配备两个钢水保温工位,就近放置在铸锭垮内,LF炉加热工位和两个保温工位共用一套供氩装置。
3、VD/VOD装置与60tLF炉相配合,用于冶炼优质碳素钢、合金结构钢、合金工具钢及专用钢:电站、模具、轧辊、压力容器、不锈耐热等钢种,VD/VOD装置设在铸锭垮RH北侧,采用地坑罐式,配置罐盖车,使用新建的250㎏/h蒸汽喷射泵。
4、为增加真空浇注钢锭能力,在现有一台100t真空浇注罐旁再上一台100t真空浇注罐。两台浇注罐共用一个车载真空浇注盖,与RH共用一台原有300㎏/h蒸汽喷射泵。
5、本技改项目需新建50000KVA变电站一座及相应滤波补偿装置;60T天车一台;电炉除尘装置;软化水供水泵站及其它附属设备;增加10T蒸汽锅炉一台。
引言
一、本技术要求系买方特指强调的和必须满足的配置及功能,但不是主体设备的全部配置及功能。
二、投标方应按照技术要求中的主要考核指标和主要技术参数,设计详细的功能和配置方案,并将主体设备的功能配置方案在投标书中叙述清楚。
三、投标方应认真做好主体设备方案的设计和优化,确保主体设备功能配置方案的先进、完整和可靠。
50t交流电弧炉技术要求
一、设备采用的方案
1、50t电弧炼钢炉采用炉盖旋开顶装料、液压控制及右操作形式;
2、结构形式采用分体式,布置形式为高架式;
3、采用高阻抗电炉冶炼技术,变压器容量32MVA;
4、偏心底出钢,出钢口装置采用滑板式限流技术,出钢车带称量装置;
5、采用铜钢复合导电横臂及大截面水冷电缆;
6、采用管式水冷炉壁及管式水冷炉盖;
7、加料装置炉前采用第四孔加料,另设炉后加料装置;
8、采用工控机及PLC控制;
9、采用炉顶大罩排烟;
10、采用水泼渣出渣方式;
11、设炉门水冷碳-氧枪
12、配备一个在线烘包器。
二、50t电弧炉考核指标
序号名称单位保证值备注
1公称容量t50
2额定容量t62
3最大出钢量t75
4平均冶炼时间min
中信重型机械公司技改项目招标文件
日期:2015-08-20 11:51 点击: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