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1条 为了确保锅炉安全运行,保护人身安全,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2条 本规程适用于承压的以水为介质的固定式蒸汽锅炉及锅炉范围内管道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修理和改造。
汽水两用锅炉除应符合本规程的规定外,还应符合《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有关规定。
本规程部适用于水容量小于
第3条 各有关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必须执行本过程的规定。
县级以上各级政府劳动行政部门附则锅炉安全监察工作。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劳动行政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监督本规程的执行。
第4条 本规程的规定式锅炉安全管理和安全技术方面的基本要求。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如果与本规程的规定不符时,应以本规程为准。
第5条 进口固定式蒸汽锅炉或国内生产企业(含外商投资企业)引进国外技术按照国内外标准生产且在国内使用的固定式蒸汽锅炉,也应符合本规程的基本要求。特殊情况如与本规程基本要求不符时,应事先征得劳动部安全监察机构同意。
第6条 有关单位若采用新结构、新工艺、新材料等新技术,如与本规程不符时,须将所做试验得条件和数据或者有关的技术资料和依据送省级安全监察机构审核同意后,饱、报劳动部安全监察机构审批。
第二章一般要求
第7条 锅炉的设计必须符合安全、可靠的要求。锅炉的结构应符合本规程第四章的要求。锅炉受压元件的强度应按《水管锅炉受压元件权度计算》或《锅壳锅炉受压元件强度计算》进行计算和校核。
第8条 锅炉产亲出厂时,必须附有与安全有关的技术资料,其内容应包括:
1. 锅炉图样(包括总图、安装图核主要受压部件图);
2. 受压元件的强度计算书或计算结果汇总表;
3. 安全阀排放量的计算书或计算结果汇总表 ;
4. 锅炉质量证明书(包括出厂合格证、金属材料证明、焊接质量证明核水压试验证明);
5. 锅炉安装说明书核使用说明书;
6. 受压元件重大设计更改资料。
对于额定蒸汽压力大于或等于3.8Mpa的锅炉,至少应提供以下技术资料:
1. 锅炉热力计算书或热力计算结果汇总表;
2. 过热器壁温计算书或计算结果汇总表;
3. 烟风阻力计算书或计算结果汇总表;
4. 热膨胀系统图。
对于额定蒸汽压力大于或等于9.8Mpa的锅炉,还应提供下列技术资料:
1. 再热器壁温计算书或计算结果汇总表;
2. 锅炉水循环(包括汽水阻力)计算书或计算结果汇总表;
3. 汽水系统图;
4. 各项保护装置整定值。
第9条 锅炉产品出厂时,应在明显的位置装设金属铭牌,铭牌上应载明下列项目:
1. 锅炉型号;
2. 制造厂锅炉产品编号;
3. 额定蒸发量(t/h)或额定功率(MW);
4. 额定蒸汽压力(Mpa);
5. 额定蒸汽温度(℃);
6. 再热蒸汽进、出口温度(℃0及进、出口压力(Mpa)
7. 制造厂名称;
8. 锅炉制造许可证级别核编号;
9. 锅炉制造监检单位名称核监检标记;
10. 制造年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