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瞿某是被告北京梅琳时装公司锅炉工,主要工作是烧煤,为该单位供应暖气、开水等。原告诉称:其在被告单位和工作时间内,因一氧化碳中毒被北京梅琳时装公司员工发现后于2010年2月8日上午送至急诊室进行抢救并被诊断为一氧化碳中毒、严重迟发脑病。后原告病情恶化,住院治疗近10个月,导致无法进食、大小便失禁,失去语言、行走等基本生活能力,需要24小时特殊照顾。原告所受损伤已构成严重伤残,直接给原告及其家人带来巨大经济损失和精神痛苦,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人民币100万余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