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行业资讯 » 行业动态 » 正文

辽宁:3年内拆除10吨以下小锅炉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5-07-15  浏览次数:0
核心提示:新华网辽宁频道9月15日消息(记者王莹、陈梦阳)记者从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了解到,辽宁将从今年起,利用3年时间,全面实行
新华网辽宁频道9月15日消息(记者王莹、陈梦阳)记者从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了解到,辽宁将从今年起,利用3年时间,全面实行热源改造,大力推进城市集中供热,逐步拆除10吨以下的小锅炉。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党组书记商向东说,北方城市供暖是百姓关注的重点民生工程,集中供热大锅炉热效率高,能够做到全天24小时持续供热,有效提高供热质量。“拆小并大”也符合节能减排要求,锅炉容量大,热效率可以达到90%以上,比分散供热的小锅炉热效率提高近30个百分点,能够节省大量燃煤。
    据介绍,截至2009年底,全省各市累计拆除小锅炉6205台,但目前辽宁城市集中供热的总体水平还不高,待拆除小锅炉总量依然较大。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要求,从今年开始,各地凡新建、扩建热源单台锅炉容量不得低于40吨/时,新建单座热源厂锅炉总容量不得低于280吨/时。用三年时间,将新建、改扩建的热电厂、热源厂覆盖的供热区域内单台10吨以下小锅炉基本拆除,共拆除3805台。
    此外,将扶持一批骨干供热企业做大做强。初步打算,供热能力在700万平方米以上的企业作为省重点扶持企业;供热能力在500万平方米以上的企业作为市重点扶持企业;供热能力在300万平方米以上的企业作为县(县级市)重点扶持企业。对于重点扶持的骨干企业,将给予贷款优先、并网优先、政策优先等优惠政策。
    对于未按期拆除小锅炉,未开展城市供热规划或热点发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环评未通过审查的地区,一律不再受理和审批该区域内的热点项目;对于没有按期完成拆除小锅炉任务的供热企业,除追缴往年陈欠排污费外,对超排严重的,还将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 行业资讯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共0条 [查看全部]  相关评论

 
推荐行业资讯
点击排行
 
网站首页 | 网站地图 | 排名推广 | 广告服务 | 积分换礼 | 网站留言 | RSS订阅